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修订出台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护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物权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对我省停车收费管理政策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4月17日正式向社会发布,并将于2018年5月起正式试行。
《办法》修订过程中,我们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得到了社会的积极回应。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了400余条相关意见和建议,我们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合理部分予以了吸收采纳。
《办法》注重坚持三个原则,即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办法》总共21条,主要对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建立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议价机制、推行差别收费、扩大免费停车范围、加大对停车场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约束力度等方面作了有关规定。
关于政府定价范围和形式。《办法》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停车场建设经营,对停车场价格管理形式重新进行了划分,进一步缩减了政府定价范围。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社会资本和政府合作建设的停车场,由投资方协商定价;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机场、景区等场所的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关于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议价机制。对群众普遍关心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问题,《办法》建立了议价机制:业主共有场所停车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专有车位停车收费,由各利益相关方协商确定;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可共同邀请第三方机构介入;协商结果可申请司法确认。《办法》以小区停车位产权为议价基础,充分尊重各方利益诉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设定框架制度,引导各方平等协商议价,力图避免“不议而决、议而不决”等现象。
关于差别收费。《办法》积极推行差别收费,政府定价停车场要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经营成本、设施类型、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差别定价、差别收费。
关于免费停车范围。《办法》规定: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游览参观点、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停车场可免费停车15分钟;住宅小区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医疗机构和殡仪馆的配套停车场可免费停车30分钟;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可免费停车。其中,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免费停车15分钟为新增免费范围。
关于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约束力度。《办法》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保障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妥善、有效管理停车场,不同类型的场所使用同一停车场,且具体收费标准存在差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进行区域划分,不同的区域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划分不清或无法划分的,停车场按照收费标准最低的类型收费。《办法》规定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人的违规行为,经提醒告诫后仍不纠正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关于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办法》规定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市(州)、县(区)价格、住建、财政、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其中,价格部门负责制定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物业服务的行业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建设停车场收入;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办理公共停车场(点)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