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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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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决胜脱贫攻坚,同步全面小康,开创多彩贵州新未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实现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宪法法律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人民权益切实有效保障,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目标: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

措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决定。全面取消我省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除分别负责外,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定职业资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依法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属于相互衔接配套的审批事项应当同步下放。加大取消和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力度,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的指导培训、监督检查。(省编委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原则上不新设行政许可,对确需新设的,要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并在立法草案有关说明、审查报告中单独予以说明报告。2017年,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全面清理规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探索目录化、编码化管理。2017年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激发社会活力。2018年制定省行政许可地方标准。(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质监局、省编委办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现部门间横向联通及省市县三级纵向贯通。2017年全省实现投资项目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监察厅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在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深入推进贵安新区、瓮安县、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改革试点工作。2018年总结全省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贵安新区管委会、贵阳市政府、瓮安县政府等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地区政府)

(8)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省编委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

(9)在全面梳理、清理调整、审核确认、优化流程的基础上,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省政府已经完成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公布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基本完成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公布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乡镇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0)建设国家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认真执行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现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严格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管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设立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公布省级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12)根据国家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2019年年底前建立健全我省相关配套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相关规定,推进各级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完成部门职能调整和所属事业单位整合调整相关工作。根据中央实施大部门制和党政群机构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省贯彻落实相应措施。(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4)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绩效管理。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突出责任落实。制定贯彻落实中央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绩效管理、责任落实、责权一致改革政策的实施意见。根据全国绩效管理工作规划,制定相应贯彻落实规划文件。(省直目标办、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5)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制定具体实施政策文件,逐步实现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强化省级政府在保持区域内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职责。将适宜由基层政府发挥信息、管理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下移,强化基层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上级政府政策的责任。(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完善宏观调控

(16)根据国家发展规划、投资管理、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制度,制定贯彻落实配套制度措施。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健全宏观调控指标体系,增强调控的时效性、针对性、协同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7)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制度。制定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8)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制定并发布新的政府定价目录,逐步实现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加强市场监管

(19)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维护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依法规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制度便利化,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逐步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探索“智能”监管。(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依托“云上贵州”平台,建立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升级贵州诚信网。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3)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扩大我省优势企业对外投资和产品出口,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创新社会治理

(24)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云上贵州”平台,加强社会治理法规规章、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突出精准扶贫、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救助、治安以及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治理重点领域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省综治办、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5)制定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其参与社会事务的机制。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省民政厅,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6)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6〕8号),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017年探索建立综治委成员单位述职报告工作制度。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整合视频监控资源,有效防范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7)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建立责任全覆盖、管理全方位、监管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体系。建成全省应急平台体系、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和风险管控体系,增强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能力。(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应急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8)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开展促进商会发展地方立法,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积极作用。(省民政厅、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优化公共服务

(29)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统一制度、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规划和投入体制,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法律服务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0)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39号),2018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平台。严格执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2019年年底前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体系。(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31)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绿色发展,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全面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见》(黔党发〔2016〕19号),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促进大生态与大扶贫、大数据、大旅游、大健康等融合发展,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建立和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环境法规制度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2)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等。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2019年年底前制定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搭建地区间协商平台,推广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经验,建立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3)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快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完善环境污染举报制度,进一步强化环境信息公开。2019年年底前,制定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省环境保护条例。(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4)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支持检察机关和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按照差异化评价考核的要求,制定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2019年年底前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方法体系和评价体系,对重点生态保护地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省环境保护厅、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目标: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使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措施:

9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

(35)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修订省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和制度,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6)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完善政府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立项论证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7)年度立法计划中明确的起草部门应当积极依法履行起草工作职责,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府立法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8)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健全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论证咨询机制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认真执行省政府立法听证办法。定期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加强规章解释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9)加强对设区的市、州政府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立法工作的培训、指导。加强对设区的市、州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文化厅等部门,设区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0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

(40)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加快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公民权利和改善民生,维护国家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领域的政府立法,突出服务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和大旅游、大健康、大开放方面的政府立法。做好贵安新区条例立法工作。(各有关部门、省政府法制办、贵安新区管委会,设区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1)加强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重大立法决策应当事先报党委决定。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及时制定与法律法规配套的地方政府规章。(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

(42)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建立立法协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2017年年底前建立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和立法专家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2018年年底前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等部门,设区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3)加强政府立法公开。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法规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加强政府立法新闻宣传,2017年年底前出台法规规章新闻宣传制度,提高政府立法社会关注度。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2018年年底前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贵州日报社、贵州广播电视台等部门,设区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44)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起草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各有关部门、省政府法制办,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5)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认真执行《贵州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规定》。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2018年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专家库,及时公开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依法主动接受人大对规范性文件监督,强化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责任追究。(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46)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建立定期清理制度。2017年年底前,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完成对现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2018年年底前,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标: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决策质量显著提高,决策效率切实保证,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措施:

14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47)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明确决策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法律责任,规范决策流程,强化决策法定程序的刚性约束。2019年年底前,健全依法决策制度体系。(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5增强公众参与实效

(48)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探索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意见的方法。2018年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建成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平台,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与公众直接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2018年年底前建立并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6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

(49)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2017年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专业性较强的部门要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论证专家要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2018年年底前,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0)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2018年年底前建立完善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涉及社会稳定等的重大决策,一律事先作出评估。(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7加强合法性审查

(51)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流程,加强审查力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2017年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全面建立专兼职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工作规则和管理考核,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8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5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2017年年底前,建立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记录制度,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9严格决策责任追究

(53)探索制定政府决策执行纠偏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机制,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措施:

20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54)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省级行政机关为执法主体和审批实施机关外,省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5)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积极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市场监管、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支持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6)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及我省实施意见,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到2017年年底,实现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7)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依法公布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及事项,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加强行政强制执行培训,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8)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完善相关平台建设。(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公安厅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59)2018年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处罚等主要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在行政执法机关网站和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同步公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0)认真组织开展国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2019年全面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1)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2017年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62)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国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2019年年底前全面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3)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通过典型行政执法案例宣传,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4)充分运用“云上贵州”平台,通过大数据技术,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信息收集、部门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政府信息“聚通用”。2019年年底前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法院、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65)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加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省监察厅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6)2019年年底前,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4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67)认真执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动态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网上查询系统。(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8)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央统一要求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5加强行政执法保障

(69)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2019年年底前,建立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记录和处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0)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目标: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健全,各方面监督形成合力,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

措施:

26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71)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2019年年底前完善各方面监督制度,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当、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省监察厅、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2)起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2017年实现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严格规范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2018年年底前制定贵州省行政程序规定。(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3)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2019年年底前,各级政府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7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

(74)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省监察厅、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5)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政府规章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切实改进工作。2018年各级政府要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民主党派、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6)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严格执行贵州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制度规定。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2017年年底前,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和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反馈制度。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8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77)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省监察厅、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8)完善审计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审计监督机制。2017年制定关于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逐步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开展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省审计厅、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9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79)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2017年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监察厅、省信访局、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0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80)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交易、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和保密审查机制。(省政府办公厅、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1)认真执行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省政府新闻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2)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2017年年底前,推进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应用全覆盖,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1完善纠错问责机制

(83)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探索建立行政管理容错制度机制。(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4)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目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形成,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的比率大幅提升。

措施:

32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85)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2018年年底前完善行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省综治办,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6)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对各项规定。认真执行贵州省社会矛盾纠纷信访问题和重点人员排查化解处置预防工作制度,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依法加强对影响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等方面重点问题的治理。(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信访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委网信办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7)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制定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推动法治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通过报刊网络、新闻媒体、法制宣讲、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寻求权利救济。组织开展评选、宣传践行法治、促进法治建设的先进典型活动。(省司法厅,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3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88)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省行政复议条例,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集中行政复议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作出决定的工作机制。支持黔南州政府开展州本级行政复议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认真贯彻执行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定。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2019年年底前建立行政复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9)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专业人员,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加强行政复议人员职前培训。落实办案场所和有关装备、办案车辆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4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

(90)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健全行政裁决制度,2018年年底前制定规范行政裁决的指导意见,并完成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1)完善仲裁相关配套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依法组建仲裁委员会,加强对仲裁活动的业务指导。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制度规范。2019年制定加强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5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92)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在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的基础上,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2017年制定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意见。(省司法厅、省综治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3)重点协调解决消费者权益、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公平公正解决矛盾纠纷。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深入推进调解工作联动机制建设。(省司法厅、省综治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6改革信访工作制度

(94)深入推进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建设,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严格执行信访条例,2019年年底前修订完善省信访条例,建立对违反群众工作和信访工作纪律行为提请责任追究机制。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强化信访工作数据分析应用、信息交换、资源共享。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依法答复信访事项。(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5)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遵守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程序规定,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依法处置缠访闹访。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基层组织要尊重政法机关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自觉落实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等工作措施。(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

措施:

37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96)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开展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述职,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日常工作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考核。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8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

(97)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好宪法以及与自己所承担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学法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要把宪法与公共行政法等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2017年至2020年每年在省行政学院举办全省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研讨班。(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8)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完善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划,加大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9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

(99)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促进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依法组织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宪法宣誓。(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00)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的培训、测试。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0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01)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避免埋钉子、留尾巴,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02)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推动普遍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公职律师制度。2017年完成省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建立完善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03)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健全普法教育机制,探索创新普法方式,巩固强化普法效果,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省司法厅、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41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04)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县级以上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两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主动及时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请党委研究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法治机构建设的指导,强化对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检查督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每年组织召开有关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出台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督查,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05)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力量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配齐配强法制机构力量,并作为检验是否真正重视法治建设的一个标准。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设置、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注重把法制机构作为优秀干部人才培养锻炼平台。从2018年起在政府部门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的新进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2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

(106)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07)各级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真实全面反映法治政府建设的情况,并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3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108)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省委组织部、省政府法制办、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目标办、省监察厅、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09)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的重要作用,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要加强和改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目标考核,严格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以及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考核落后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督查室、省委组织部、省直目标办、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4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

(110)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破解制约、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问题,发挥法学专业研究机构作用,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积极推进“法治毕节”创建活动,在全省范围内积极组织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观摩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省委宣传部、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政法委、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1)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加强各级政府机关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贵州广播电视台、贵州日报、当代贵州杂志社等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除《纲要》和本实施方案有明确时间要求外,原则上应当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省政府建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制度,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府法制办要共同做好督促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有关工作任务的地方和部门,采取约谈、发文等方式督促其完成;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开拓进取、久久为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改革发展破障闯关、推动民生改善和社会公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贵州作出扎扎实实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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