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核心是促进就业。加大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一系列方针政策,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出发,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就业惠民、创造就业岗位,促进充分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资金投入。各地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工作需要,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用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人员、转为城镇户口的失地农民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省级财政每年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补助困难地区。各市(州、地)政府(行署)每年各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不低于500万元,补助本地区困难县(市、区);经济强县(市、区)政府每年各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其余县各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不低于50万元,用于补充本地就业专项资金。除以上资金外,省、市(州、地)要从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中调剂20%资金进入就业专项资金专户,重点用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二、强化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地政府要将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当地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解决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办法和规定,严格把关和审核聘用范围和条件,认真、全面清理已设置的公益性岗位,建立公益性岗位定期检查制度,严禁“超对象、超标准、超范围”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保证我省开发公益性岗位工作稳步推进和可持续发展。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的40%以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依托信息系统的建设,核实享受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领导, 将其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列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责任,密切合作,协同动作,共同抓好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大对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本地就业工作需要,增加工作经费,改善基层特别是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地区的工作条件, 确保各项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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