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省宝贵的人才资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我省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同时,受观念、体制的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单一,就业供需矛盾突出,任务依然十分繁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的要求,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或村就业和从乡镇或村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或村就业。一是大力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岗位。根据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强基本公共服务需要,结合各地编制和财力情况,大力开发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村(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村)社会管理、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农业服务、城镇建设等领域服务岗位,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二是实施公务员乡镇培养计划。自2013年起,整合我省选调生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任职计划,统一纳入公务员乡镇培养计划。每年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机关需要补充的公务员名额,其中80%(5000名左右)要面向社会优秀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条件的2013年前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退役士兵中的高校毕业生)公开考录,并安排到乡镇和基层派出机构工作。新录用人员安排到村工作时间不低于1年,1年后考核合格的到录用的乡镇机关和基层派出机构工作。三是大力实施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补充计划。自2013年起,整合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乡镇特岗医生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为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补充计划。根据各市(州)、县(市、区)及乡镇事业单位编制缺额情况,每年从优秀应往届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10000名左右,到乡镇或村从事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科技、文化等社会服务领域工作。四是鼓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员到基层锻炼。逐步引导省、市(州)、县(市、区)各级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到乡镇帮助工作或挂职锻炼,在乡镇期间,享受基层工作津贴。
(二)做好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或村就业的保障工作。自2013年起,对在乡镇行政机关(含事业单位)或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我省设立的基层工作津贴;对到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类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乡镇行政机关(含事业单位)或村工作满2年及以上且继续在本县域内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县级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在乡镇行政机关(含事业单位)或村工作时间满3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大学期间学费由原毕业院校同级财政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三)加大从乡镇或村选拔使用人才的力度。一是全面开展公务员遴选工作。自2013年起,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国家机关需要补充的公务员,其中80%原则上要从具有3年及以上乡镇或村工作经历的公务员中进行遴选或选调。二是鼓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面向乡镇事业单位且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人员选调,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审批工作。
(四)搞好基层就业项目政策衔接。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公务员乡镇培养计划每年拿出1000个名额,定向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原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满2年及以上的人员中考录;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补充计划每年拿出1000个左右名额,定向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原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满2年及以上的人员中招聘。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其产业发展项目,各地、各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时,以贴息为主、补助为辅的方式,优先予以支持。
(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第一年由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补贴。
(三)奖励补贴政策。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每吸纳1名持《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税收减免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准入政策。高校毕业生申办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注册资金实行分期到位的原则。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经营场所的限制,允许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免费办理人事代理,提供落户服务。
(二)金融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享受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两年内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三)税收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自2013年起,其营业额不足2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持《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创业扶持奖励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带动就业的,享受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领办创业项目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每月按3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可优先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
(五)创业培训政策。高等院校要把创业培训列入教学计划,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力度,不断加强学生的创业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或其他类型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和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组织专门培训机构(含高等院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积极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
(一)加大职业教育工作力度。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状况,加大高职高专教育扶持力度,着力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质量,增强办学针对性,以人才需求目录和技能劳动者中长期规划为统揽,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二)加强就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面向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机构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组织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大纲,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校毕业生本人就业意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根据其取得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各地要鼓励企业结合岗位要求,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6个月内参加由企业组织或委托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
(三)强化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面向高校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可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拓展高校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渠道。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按先交后补的方式进行。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加快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制。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步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搭建平台。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各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要与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密切合作,加强与用人单位沟通,及时发布需求信息。各地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适时组织规模适度、针对性强的专场招聘会。
(二)全面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制度。自2013年起,积极鼓励省属高校毕业生和贵州籍省外高校毕业生于毕业年度内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9月底前须将当年省属高校毕业生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数据移交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依托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和人力资源市场,建立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全程动态管理,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毕业生信息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纳入就业失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三)加大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一是重点帮扶政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各地要做好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工作,摸清底数、掌握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二是失业补助金制度。对我省户籍,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毕业当年底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失业补助金发放制度。失业补助金标准为高校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0%,但不得低于同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所需资金在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三是求职补助政策。经认定的应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四)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预警监测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会同高等院校加强就业形势研判与统计分析,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的应急预案,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校内公示制度,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和离校未就业统计月报制度。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舆情监控制度,及时回应、引导网络舆情。
六、加强领导和督促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抓紧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细则,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定期研究、认真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各级组织、编制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研究完善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进一步健全机关和事业单位从基层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要加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高等教育专业设置改革工作力度,根据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做好离校前就业工作和离校后学生数据的衔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有关政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经信部门要督促协调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助落实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加强目标考核。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省目标考核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制定考核措施。各地要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促进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等为目标,制定措施和办法,层层分解,抓好落实。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要适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作用,开设专栏、专题,集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全面报道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先进典型,及时反映各地、各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努力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