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817号)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
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18〕817号
中直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卫生计生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统计局、地震局、气象局、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烟草局、文物局、地方平台综合管理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明确规定的投资管理基本制度。非涉密项目用好项目代码是项目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是各有关部门用以加强协同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的基本手段,也是项目单位便捷获取政府管理服务信息、高效推进项目工作的重要工具,有力支持了政府部门的审批、监管和服务工作。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有的项目没有依法依规申请领码,有的项目存在重复领码,有的地方和部门执行赋码、验码、用码规定不到位。这些问题妨碍了对项目的调度管理、对审批行为的监督规范、对监管信息的及时掌握,是新形势下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依据中发〔2016〕18号文件、国务院第673号令、《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2017年第3号令)等法规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依法实现“一项一码”
(一)引导项目单位领码用码。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各类审批和监管的部门(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应用管理部门)要加强普法工作,深入宣传项目代码的法定地位和应用项目代码的重要意义,提高项目单位领码用码的自觉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和在线平台应用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提醒项目单位在办理审批手续前领码和用码,在编制审批、资金申请等各项申报材料中标注项目代码。项目单位领码后,应确保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中使用该唯一代码。
(二)明确项目代码赋码职责。中央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应通过中央平台申请领码;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应通过地方平台申请领码。企业投资项目的赋码机关为该项目的核准、备案机关;政府投资项目的赋码机关为该项目的决策机关,一般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
(三)做好项目赋码服务工作。收到项目单位领码申请后,赋码机关应当为项目单位提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项目单位筛查、剔除申报中的问题,并避免单个项目重复领码。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政策要求的项目,应告知项目单位关注法律政策风险,可以在尊重项目单位意愿的前提下,由项目单位撤回领码申请,防止项目单位不必要的工作投入。对备案类项目,可结合备案手续同步开展赋码服务工作。
(四)加强项目代码核验。各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时,应当首先查验项目是否具有项目代码,通过在线平台核验项目代码真实性、申报材料与在线平台上的项目信息是否一致。对没有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明项目代码。
二、做好项目代码日常管理,防止多码、错码问题
(一)规范项目变化的代码管理。投资项目批准文件延期,项目代码保持不变。投资项目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原则上应当重新赋码。
(二)加强已赋项目代码监测检查。赋码机关应密切关注同一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法人单位名下的多个项目代码,加强与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法人单位的联系沟通,发现一个项目有多个代码的,要及时进行合并、撤销等处理,并告知项目单位。
(三)强化在线平台技术手段。完善在线平台在领码环节和赋码后自动甄别、筛查、提示等功能,引导项目单位合理申报,为赋码机关做好项目代码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强项目代码应用,充分发挥项目代码作用
(一)利用项目代码归集和共享信息。各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事项、下达资金时,应进一步通过在线平台核验项目代码及项目信息。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项目审批、建设、监管相关信息应通过项目代码统一汇集,并利用在线平台在各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推动金融机构运用项目代码。
(二)利用项目代码加强项目调度和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要利用项目代码开展项目调度工作,及时掌握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进度,加强动态分析,发现并推动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在线平台应用管理部门在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应当发挥项目代码作用,依托在线平台归集的项目信息,并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项目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三)加强对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投资项目各类审批文件、计划或资金下达文件、招标公告等应用项目代码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加强本系统应用项目代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使用项目代码的予以督促整改或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的市场主体,要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各地、各部门在审计、督查等工作中,要将在线平台的应用和项目代码的管理作为重要内容,发现项目审批、监管等不纳入在线平台管理、不履行代码核验职责等情况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项目代码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确保“一项一码”,大力推广项目代码应用,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依照本通知规定作为项目代码赋码机关的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在线平台业务对接,切实履行好赋码机关职责。投资项目各类审批和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中涉及职能调整的,要做好项目代码管理工作衔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 急 管 理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中 国 地 震 局
中 国 气 象 局
国家国防科工局
国 家 烟 草 局
中 国 民 航 局
国 家 文 物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2018年5月30日